枣阳市昕羽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志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7FG9CX1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吴店镇皇城一路正骐御居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330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于2022年2月7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中小学生艺术培训等活动。2026年7月5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其租赁的居民住房内制作饭食并为托管对象提供午餐供餐,该批次托管培训时间20天,就餐人数共70人。当事人按培训时间向托管对象收取餐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顿,共收取餐费14000元。2026年8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6〕300号),要求其提供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限期内无法提供。
2026年8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情况说明称:“供餐用的设备系为日常家用,相关食品原料亦未超过保质期”。2026年8月13日,执法人员报经领导批准向当事人下达《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监解强〔2026〕156号),对当事人从事餐饮的生产工具及食品原料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剩余部分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故本案以成品的价值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14000元。鉴于当事人主营业务为校外托管服务而非餐饮服务,不对外开展经营性餐饮服务,并不靠收入餐费盈利,且其违法供餐服务利润又无法计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考虑到且涉案的食堂设备、食品原料均为当事人就餐保障的专用物资,设备完好可用、食品原料无变质、过期、不合格问题,若予以没收,将造成大量合规物资闲置损耗。当事人为托管学生提供供餐服务系为解决学生就餐和家长接送难题,不存在主观恶意,其意识到违法事实后已停止供餐行为,无需通过没收物资彻底剥夺其经营物资,即可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保留合规设备原料,仅通过罚款形成警示,既守住食品安全监管底线,又兼顾当事人合理财产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66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减轻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经本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4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