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帆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君祥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3MA0PQPPL0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西城惠宁小区A区物业用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4
(2024)内0403民初16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帆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牟**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3
(2024)内0403民初16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帆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03-24
(2023)内0403民初9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赤峰帆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04
2024-04-23
(2024)内0403民初16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3.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元市监处罚﹝2026﹞114号
当事人为惠宁A区提供物业服务,惠宁A区住宅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0.29元/月/平方米,商厅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0.58元/月/平方米。当事人在收取物业费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结算,2025年至今共64份收据实收金额高于应收金额,累计多收业主价款23.07元,故违法所得23.07元。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将业主多付的23.07元退还给业主。2026年7月3日,当事人提交了《赤峰帆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款说明》和退款统计表,已将多收的23.07元退还给业主。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经营。
15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