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拾光里小酒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百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ERWWPX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阳新县城东新区城东一品小区A1-113-1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310号
经查,当事人是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设立登记的个体经营户,在辖区内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并办理取得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据当事人称,其店内销售的酒水主要为啤酒,消费者通过微信收款码进行付款交易,且店内监控视频信息每15天自动更新覆盖,日常经营中未严格执行身份核验制度,故对于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鄂黄阳检未行公建〔2026〕6号)反映的向未成年人卢某某销售酒水的情况无法核实。但查实当事人7月13日向未成年人黄灿(身份证号码:42022220081230**4*)出售酒水。
另查,当事人店内所售酒水主要从阳新县星扬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了部分供货方资质证照,但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且消费者通过微信收款码进行付款交易,日常经营中未严格执行身份核验制度,当事人无法提供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