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彭金群干货冻货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金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AT5NW3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校场路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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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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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216号
经调查,上述抽检批次山奈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7日从襄阳市启帆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5斤,购进单价是35元/斤,售价是37元/斤,截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抽检批次的山奈已全部售完,其中抽样用了2.64斤,抽样人员按售价30元/斤支付了购样费用79.2元,剩余12.36斤按37元/斤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库存。
本局于2026年5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抽检批次山奈的销售记录、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2024年9月溯源无忧中药科技服务平台出具的山奈的检测结果单,该检测结果显示:样品名称为山奈,规格为原药材,依据为《中国药典》2020年版。该检测结果非依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的检测,不能作为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是在本局送达检验报告后才向供货方索要取得,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山奈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山奈的货值金额为 555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为536.5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6.52元;2.罚款8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536.52 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36.52元;3.罚款8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536.32元。
8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