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曾都区万店镇金牛酒家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海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3MA48GCNU3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曾都区万店镇塔湾街道金牛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190号
经查,①“潘泰家厨牌”大虾膏1瓶,未开封,生产日期 20240916,瓶身标注保质期 18 个月;②凤球唛番茄沙司共2瓶,1瓶已开封使用约三分之一,1瓶未开封,外包装标注保质期十八个月,生产日期分别为 20230921 043346AI SY、20230921 043299A1 SY。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1瓶大虾膏及2瓶凤球唛番茄沙司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口述称,上述两种食品原料是2025年3月28日由随州市香江景苑13号楼杨总(联系电话:13117268897)配送,其中“潘泰家厨牌”大虾膏1瓶,进货单价6元;凤球唛番茄沙司2瓶,进货单价8元/瓶,合计进货金额22元。其中1瓶凤球唛番茄沙司是2024年5月开封启用的,至2026年7月已使用约三分之一,使用期间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日常未能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相关票据。上述已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1瓶“凤球唛番茄沙司”,是作为调味料使用,没有单独的销售记录,销售价格无法单独计算,且无法查明使用凤球唛番茄沙司制作菜品的数量和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76条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以上三项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警告。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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