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将军红山茶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延安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685621263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火连畈茶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119号
当事人设立电商部门,由副总经理王斌主管电商运营,下设4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直播账号运营、平台商品上架与订单维护、美工设计、仓储打包发货;实际运营京东“雾仙山(WUXIANSHAN)山茶油专卖店”、抖音“将乡小农女甄选”两家线上店铺。店铺山茶油商品宣传文案由外包第三方机构编制,经王斌审核后发布,京东平台宣传内容2023年上线、抖音平台2024年上线,发布期间未作修改,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采用北纬31℃黄金油茶产区茶籽压榨而成,色泽好、气味清香、味道纯正”;“不饱和脂肪酸高达85%-97%,优于橄榄油(75%-90%)”;“茶油为木本食用油,不同于花生、菜籽等一年生油料,油茶树一般生长在深山,树龄可达百年,远离人群,不存在过多人工干扰”;“烟点高达220℃,炒菜油烟非常少,保护呼吸道(普通食用油烟点约为110℃,炒菜非常呛)”;“富含维生素、角鲨烯及特有的生理活性物质茶多酚和山茶甙,且分子细腻,营养好吸收不油腻”;“红土地、老树茶油,有故事更有好营养”;“珍贵野生茶油,好茶油,来自大别山深处”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商品详情页面标注①“珍贵野生茶油”“树龄可达百年”等宣传用语。经查,当事人山茶油原料取自红安县二程大山背村人工种植油茶基地,种植面积1980亩,油茶树木龄约五六十年,属于人工规模化种植作物,并非野生山茶油,不存在普遍百年树龄的油茶植株,宣传描述与产品原料真实情况不符,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稀缺性、原料品质产生误判。标注②“烟点高达220℃,炒菜油烟非常少,保护呼吸道”,其中“保护呼吸道”属于对食用山茶油赋予保健、改善人体机能的功效性描述。该产品为普通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威科学实验报告、专业机构检测证明等有效依据佐证该功效,属于无依据宣称产品保健作用,误导消费者选购。标注③“不饱和脂肪酸高达85%-97%,优于橄榄油(75%-90%)”,烟点、不饱和脂肪酸对比优势等内容仅参考网络行业资料、其他商家宣传文案编制;烟点指标未开展专项检测,不饱和脂肪酸仅有2022年检测报告,无针对性与橄榄油对比的权威检验、论证材料支撑,片面夸大自身产品性能与竞争优势,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山茶油线上经营数据:抖音平台累计销售47单,销售额9856元;京东平台累计销售10单,销售额2370元,两个平台合计销售57单,总销售额12226元。当事人发布上述宣传内容的主观目的为吸引流量、提升商品销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宣传内容存在夸大、不实问题,认可自身经营宣传行为不合规。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3”、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裁量阶次“从轻”,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