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金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黎城华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绍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5MAEACGY23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和平社区黎城华府1栋1层120(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131号
2026年6月24日上午,当事人以7元/kg的价格从店门口路过的流动摊贩处购进“小台芒”12.5kg,购进后,以19.6元/kg的价格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售,货值金额245元。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上述“小台芒”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026年6月24日下午,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同年7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NO:J2026SP0304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涉案“小台芒”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45元。案发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购买者已消费,未召回涉案食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5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