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誉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显根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700MA2TX23361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国际家居装饰城22#楼1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池税一稽罚﹝2025﹞12号
(一)违法事实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7月从彭泽县沐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彭泽县润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共取得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772079.63元,涉及税额230370.37元,价税合计2002450元),具体情况如下:发票流:彭泽县沐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7月29日开具给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600232130,发票号码:00152075~00152076,发票代码:3600223130,发票号码:05518328~05518335,发票金额:996619.46元,税额129560.54元,价税合计112618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密封用填料*腻子粉”“化学试剂助剂*胶水”);2023年7月28日至29日,彭泽县润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600232130,发票号码:00149588~00149590、19555794;发票代码:036002200113,发票号码:04093540~04093543;发票金额775460.17元,税额100809.83元,价税合计87627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涂料*防水涂料”“*涂料*乳胶漆”“*化学试剂助剂*胶水”)。你公司将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并已全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30370.37元。资金流:你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至20日通过对公账户共支付给彭泽县沐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126180元,2023年9月7日至12日通过对公账户共支付给彭泽县润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876270元。上述资金通过丁纪章账户、陈文道账户回流至安徽誉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货物流:你公司承包了池州市厨余垃圾处置项目油漆分包工程,将油漆施工项目分包给蒋银波,并与其签订了《施工班组劳务承包协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该工程项目所需的腻子粉、胶水等建筑材料由班组长负责采购,因工程所需材料都是蒋银波班组的采购员平时在工地附近的装潢材料店采购,无法取得专票。公司告知蒋银波支付材料款需要取得发票列支成本,蒋银波说有朋友公司能够开具油漆专票,但公司必须与其签订合同并对公转账,2023年你公司与彭泽县沐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彭泽县润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并取得了两家开票公司开具的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由工程老板陈文道支付蒋银波368890元(安徽尚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誉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取得虚开发票一起支付的手续费)。实际工程款你公司已支付给承包人蒋银波和分班组长张孝琴。(见证据一至十)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230370.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62.96元、企业所得税87912.87元。(二)违法证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用于证明检查发现的基本情况。证据二: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之规定,你公司利用上述1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列支成本,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23年增值税230370.37元,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062.96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87912.87元,合计326346.20元,是偷税,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偷税税款0.5倍罚款,即罚款163173.10元。
163173.10元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