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刘老六化肥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德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4MACTTGXL9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胜利农场四委0704幢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6〕77号
2026年6月25日,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许有昌关于饶河县刘老六化肥专卖店虚假宣传、标签与商品不符、售卖存在质量问题化肥的举报,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处置。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此款肥料,名为“韦斯特有机碳复合微生物菌剂”,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标明: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770)号,产品通用名:微生物菌剂,商品名:微生物菌剂。该产品包装名称未按照产品通用名及商品名要求标注,不符合其执行标准《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8.2.1产品名称及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名称,可在产品通用名下以小一字号字体予以标注”及《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7.1.1通用名称(标准名称)“标明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标注通用名称。”“需要肥料登记管理的产品按已取得的有效登记的名称标注”、7.1.2商品名称“已获登记的肥料产品,按有效登记批准的名称标注。商品名称仅可在通用名称(标准名称)下以小于通用名称的字体予以标注”的规定。
另查明该产品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了 “NPK≥12%”,当事人能够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单》,其中显示产品名称:韦斯特有机碳复合微生物菌剂、报告日期:2026年4月16日、检验依据:GB20287-2006,有效活菌检验结果为10.3亿/g、霉菌杂菌数检验结果为2.2x106、氮的检验结果为12.6%、磷的检验结果为0.3%、钾的检验结果为0.8%,检验结论为合格。但在包装显著位置上该产品仅标注氮磷钾总含量,未标注其单独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7.3.3.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如氮磷钾复合肥15-15-15。”的要求。
又查明该肥料外包装标识显著标明“NPK≥12% 有机质≥20%”,但没有标识标明“氮磷钾、有机质”的检测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382-2021)7.9.2“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未包括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除应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外,还应同时标明含有添加物检测方法的有效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中的方法应是国内、国外文献中的该添加物的权威检测方法。”的要求。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仅留存备用样品1袋,其他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6年6月17日共购进 100袋,厂家赠送1袋,当事人留作备份样品。该肥料进货价88元/袋,每袋净重:40kg,共计4吨,采购金额8800元。100袋已全部售出,销售价:112元/袋,货值金额合计11200元。生产厂家送到配货站运费一趟500元、佳木斯配货站到饶河县刘老六化肥专卖店运费120元/吨计480元,因上述两项运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票据不予扣除,故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及说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进货票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现场检查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2、罚款 1120元;
3、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合计罚没款4020元。
1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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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