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内照堂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弘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MAC7UDT092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6号1幢五层S区55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青处〔2026〕292025003202号
经查明:1、当事人为食品经营者。涉案产品信息如下:名称为九制芝麻茯神丸,配料为茯神、天然芝麻、蜂蜜,使用方法为每日早晚各一粒,细细咀嚼,可用温水送服,存储方式为常温阴凉干燥处存放,下级或者高温冷藏,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为20粒/200克/瓶,委托商为上海内照堂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6号1幢五层S区553室。产品标准号为GB/T20997,生产商为黄山区良芝生态食品厂,厂址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永丰乡永丰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434100305728,产地为安徽省黄山市,联系电话为400-800-2630。当事人于2025年10月8日委托黄山区良芝生态食品厂生产上述涉案产品,共计生产了100盒,含税单价为30元盒,货值金额为1000盒×30元/盒=3000元。2025年10月12日,黄山区良芝生态食品厂向当事人发货,共计发货98盒,其中2盒留样未发货。当事人共计销售42盒涉案产品,剩余56盒于2026年1月9日退回生产企业。当事人通过一件代发的方式向下级经销商提供涉案产品,其向下级经销商销售的价格为58.8元/盒。违法所得为58.8元/盒×42盒=2469.6元。2025年12月4日,承办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向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协查函。2026年月9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复函,协查结果显示:涉案食品中未添加“茯神”,其标签存在虚假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上述配料“茯神”实际为“茯苓”。另经查,当事人在涉案产品标签配料表中声称的“天然芝麻”实际为“芝麻”。当事人为提升销量将配料“芝麻”称为 “天然芝麻”。涉案产品标签为生产企业向义乌市祝界电子商务商行订制。 2、当事人为提升涉案产品销量,通过微信端“买卖助理”平台向下游经销商提供涉案产品的宣传图片及文案。其中对涉案产品描述如下“黄山的野生茯苓”、“野生茯神”、“茯神抱木而生长,此有别于普通茯苓”、“高山野放芝麻”以及“天然芝麻是以‘高山野放芝麻,采用山地出产的一年一季的高山野放芝麻,全程野放只除草,不化肥,肥料以草木灰为主,再用风车筛选出一等黑芝麻’”等,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上述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3、另查明, 黄山区良芝生态食品厂曾于2025年二季度,将试制的涉案产品样品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22日、2025年5月28日、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15日对外销售1盒、1盒、2盒及1盒,合计5盒,售价为58.8元每盒,违法所得为58.8元/盒×5盒=294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当事人合计违法所得为2469.6元+294元=2763.6元。
责令停止发布,罚款0.1000万元,罚款0.1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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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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