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瑞耀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维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D2D1K97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光路街道贵阳火车东站综合交通枢纽贵阳客运北站第1F层服务用房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6〕112号
当事人乌当区瑞耀小吃店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JY25201120389988),许可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2025年10月起,当事人在线下门店中销售“安顺裹卷”【即网店中的“安顺特色卷裹(默认混合口味)”】,售价12元/份,2025年11月,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网店“安顺裹卷”开始销售“安顺特色卷裹(默认混合口味)”,2026年3月起线上线下同时开始销售“凉面(红油辣椒)”(门店中叫“肉沫热干面”)。上述两款食品均为常温或低温条件下调配、组装制成,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范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当事人在线上平台销售“安顺特色卷裹(默认混合口味)”33份,消费者付款361.59元;“凉面(红油辣椒)”2份,消费者付款16.86元;线下销售安顺裹卷9份,消费者付款108元,肉沫热干面3份,消费者付款33元。该店制作一份“安顺特色卷裹(默认混合口味)”(安顺裹卷)成本2.65元,合计111.3元;该店制作一份“凉面(红油辣椒)”(肉沫热干面)成本1.43元,合计7.15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519.45元,违法所得为401元。
此外另查明,当事人部分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未收集购买凭证,食品原料未收集合格证明。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零壹元整(401元)
二、警告。
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