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木鱼镇酒拾烤坊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莉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21MAE7TLYHX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神农架木鱼镇木鱼路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市监处罚〔2026〕31号
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羊肉宣传销售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以猪肉冒充牛羊肉宣传销售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羊肉宣传销售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羊肉宣传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财物清单》(神市监物〔2026〕32号)上生产日期为20250602的“雪碧牌汽水”1瓶;2.没收违法所得5.42元;3.罚款3000元。
本局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财物清单》(神市监物〔2026〕32号)上生产日期为20250602的“雪碧牌汽水”1瓶;2.没收违法所得5.42元,罚款8000元,两项合计8005.42元。
8000.00元
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