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飞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3MA74T04N58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福镇源路北侧怡景花园4#楼一层120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1
(2024)甘0502行赔初5号
行政赔偿
董**
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人民政府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
2021-05-26
(2021)甘0503民初144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天水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3
2021-05-26
(2021)甘0503民初144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天水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二罚﹝2026﹞7号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1、增值税经检查,2024年你单位承包的“天水市秦州区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景村共融共富示范村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账面显示为清包工工程项目,其增值税收入按照清包工工程简易征收3%的税率申报缴纳,但检查其项目的成本费用,发现该项目有列支材料成本,经核实,该项目主要是,应该是完整的建筑劳务,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的具体规定,不应按照清包工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2024年12月,该项目结算收入2659000.00元(含税),应计增值税收入为2439449.54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9550.46元,你单位实际开票的增值税收入为2581553.4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77446.60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42103.86元。调整你单位2024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应补缴2024年12月增值税142103.86元。2、附加税费上述查补的增值税142103.86元,应补缴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973.63元、教育费附加2136.56元、地方教育附加1421.04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你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附加税费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的规定。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1: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账复印件,工程结算成本明细账复印件,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二)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你单位承包的“天水市秦州区2022年通自然村硬化路建设工程第十一标段”项目,2024年结算工程收入59081.28元,结转成本381050.00元。经查,该项目当年实际成本支出为48450.00元,其中332600.00元不是该项目的成本(未结算的其他项目),应予调整2024年主营业务成本332600.00元。2、你单位承包的“天水市秦州区窝驼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景坤西郡经济适用房)项目A2地块二标段)”2024年1月列支的成本203876.13元,没有相应的项目结算收入,经核查,你单位财务人员陈述该部分项目是工程合同的增项,成本已经发生,但由于甲方单位人员变动,对该部分增项不认可,现在审计协商阶段,是否结算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具体规定,该部分成本应在确定结算结果时列支,应调减2024年主营业务成本203876.13元。本次检查查补的2024年12月城建税4973.63元、教育费附加2136.56元、地方教育附加1421.04元,合计8526.23元应予调减,“检查发现问题(一)1”中适用税率不同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差异应予调减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142103.86元(2581553.40-2439449.54=142103.86)。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调整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2024年,调减多列的主营业务成本536476.13元,调减查补的城建税及附加8526.23元、调减主营业务收入142103.86元,当年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5846.04元,你单位当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261.81元,调增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4107.85元,你单位当年按小微企业税率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5.39元,你单位实际缴纳913.09元,少申报缴纳19292.3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1: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账复印件,工程结算成本明细账复印件,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
对你单位处以上少缴税款166369.79元50%的罚款83184.90元。
83184.9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