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杨杨家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治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CTN4J37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步行商业街1幢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69号
经查:当事人上述“已开封”的“开心果碎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8日,保质期6个月”“伯爵红茶粉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4/08/08,保质期12个月”“金山杏仁粉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07月26日,保质期18个月”至2026年5月26日扣押之日,上述“已开封的食品”已经超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
调查中,当事人陈述:“操作间冰柜内放置的都是经营过程中常用的食品原料。”
另查,当事人上述食品用于面包装饰。其中:开心果碎58.11元/袋,数量1袋;伯爵红茶粉12.8元/袋,数量1袋;金山杏仁粉45.5元/袋,数量1袋。货值金额合计116.4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经营过期食品);
2.没收扣押在案的过期食品“开心果碎1袋、伯爵红茶粉1袋、金山杏仁粉1袋;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