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云时代福地网咖(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宝亮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E0X73E5R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福州道379副1号3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滨海市监处罚〔2026〕267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福州道379副1号3楼经营网吧,店内共有电脑77台,电源和显示器上均有3C认证标识。当事人称电脑主机是2025年4月1日从天津市南开区世纪洋帆计算机销售店采购的,是二手商品,并提供了《二手设备供货合同书》。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供货方所在地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津市监滨杭州道协查〔2025〕188号),于2025年12月5日收到回函,称经确认《二手设备供货合同书》真实有效,设备详情属实,总计77台电脑系二手商品,无法提供证据逐一证明涉案设备是二手商品。因涉案主机为二手产品,不在CCC认证管理范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另查,当事人网吧内有点餐系统,不能进行商品评价,仅供其自己使用,其他经营者是不能登录系统进行经营,不属于平台经营。 再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4年12月21日至2025年10月21日销售炸货小吃(奥尔良鸡排、上校鸡块、川香鸡柳、鸡米花、鸡排、骨肉相连、烤肠和奥尔良鸡翅)、果茶系利(勇敢牛牛柠檬茶、四季春乌龙茶、茉莉绿茶、蜜桃乌龙茶、冰鲜柠檬水和鲜柠冰可乐等)和限时特价饮品(杨梅正当季、满杯草莓啵啵茶、森林莓果冰茶、多肉芒果冻冻茶、桃桃青提冰茶、百香果双响炮和多肉葡萄啵啵茶等)商品。炸货小吃商品均是购进的预包装商品,通过空气炸锅加热之后进行销售;果茶系列和限时特价饮品商品是店内员工现场调配制作后进行销售的。通过查询当事人前台电脑销售系统并于当事人核对确认,当事人炸货小吃、果茶系列和限时特价饮品商品销售金额(小计金额)共计40898元。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将系统内炸货小吃、果茶系列和限时特价饮品全部下架,停止销售,改正了违法行为。 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俊良水产经营部核对确认,当事人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俊良水产经营部购买用于炸货小吃制售的原材料,能够提供其制售的炸货小吃的成本票据共计1068元,制售炸货小吃均在原材料保质期范围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票据的1068元认定为合法必要支出,在违法所得认定时予以扣除。果茶系列、限时特价饮品商品以及其他炸货小吃原材料的成本票据等相关材料已无法提供。综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40898元,违法所得39830元。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出售香烟的行为,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3日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处理。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830元。
-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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