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春天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育才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875N42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彭场镇友谊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99号
经查,2026年6月12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的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为26℃、湿度为54,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待售货架上发现以下药品:1、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施尔康?小儿多维生素咀嚼片(10),外包装盒上标注有:[贮藏]遮光,在阴凉处(不超过20℃)密封保存;2、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万通?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外包装盒上标注有:[贮藏]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不超过20℃),上述药品有明确的温度储存要求却未陈列在阴凉柜内。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仙桃市监责改〔2026〕16-19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编号为仙桃市监当罚〔2026〕16-192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19日前改正未按规定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整改落实“回头看”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的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为29℃,湿度为50。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待售货架上发现以下药品:1、四川海恩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乐盼?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外包装盒上标注有:[贮藏]在25℃以下保存;2、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敏使朗?甲磺酸倍他司汀片,外包装盒上标注有:贮藏:遮光,密封,10-25℃保存;3、乐普恒久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复衡?盐酸倍他司汀片,外包装盒上标注有:[贮藏]密封,25℃以下干燥处保存,上述药品有明确的温度储存要求却未陈列在阴凉柜内。当事人仍存在未按规定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经核实,当事人疏于对店内员工的管理和待售药品的清理,加上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足,导致我局在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下达责改后,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按规定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问题,未落实前期整改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2
仙桃市监处罚〔2024〕49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盐酸曲美他嗪片4盒和甘草酸二铵胶囊2盒;2、对当事人使用经营超过保质期药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