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新堰福鑫农资销售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顺华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C5MU8J1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新堰镇公路街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69号
2026年5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据当事人的陈述,其经营的“稳定性复合肥料”【规格:25-10-15≥50%,含氯(中氯)40Kg/袋,标称生产单位:湖北迅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中迅,生产日期:20251012】,于2026年2月3日从“湖北迅尚科技有限公司”共采购200袋(净重40Kg/袋),进货价为120元/袋。该批化肥当事人自抽样后已全部销售,其销售价为140元/袋。
涉案货值金额为140元/袋×200袋=2800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袋-120元/袋)×200袋=4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综上,两项合计共计18000元。
14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