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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鑫之龙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根成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MA9FG34P2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大虹桥乡南关村西200米路南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14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整改的原因是疏忽大意,没有当回事,忙其他事时忘记了。 快开门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叫胡冰菲,女,汉族,出生1992年01月06日,住址:河南省武陟县大虹桥乡南关村平安路二街19号,身份证号码:41082319920106****。于2026年04月初开始工作,工资5000元/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涉案5台设备是于2023年08月份投入使用,全部都提供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压力管道一根,长度16米,没有相应合格证明。当事人称不知道使用特种设备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也不知道还需要定期检验,故从未进行过定期检验。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一年内也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整改,2026年07月07日,胡冰菲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书,有效期至2030年06月。涉案冷库压力容器已于2026年07月21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尚在使用,准备拆除。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请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问题线索处置呈批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事实属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校准证书》和《安全阀校验报告》复印件各五份,证明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当事人5台压力容器已经整改的事实属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四:胡根成、胡冰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各自公民身份合法有效; 证据五:《询问笔录》、《陈述》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并未整改并且继续使用的事实属实; 证据六:胡冰菲《证明》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快开门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和积极整改完成的事实属实; 证据七:涉案5台压力容器的设备铭牌、《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及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积极整改完成的事实属实; 证据八: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近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属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属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存在三种违法行为。第一种,快开门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第二种,冷库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第三种,冷库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一种违法行为:快开门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作出整改行为且因工作流程和时限原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现拟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违法行为:冷库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作出整改行为且因工作流程和时限原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现拟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种违法行为:冷库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现拟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拟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综上,现拟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拟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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