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文山元硕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云川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01MAD45X8C0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白沙坡社区蚂蟥塘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文处罚﹝2024﹞227号
据调查,文山元硕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类别为:鲜粮加工。营业执照名称为文山元硕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云川,小作坊登记证名称且为文山市亿丰源食品加工店,负责人为郑代福。经调查郑代福为公司的股东,因2023年个转企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成了文山元硕食品有限公司,当时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未及时进行名称变更。 2024年9月5日,在文山元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米线的原料仓库中被我局查获的食用小麦淀粉66袋(25千克/袋)和食用玉米淀粉9袋(25千克/袋)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采购票据。《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53/017-2013)规定:“花色湿米制品:以占比量≥60%的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一种或多种其他粮谷、食用淀粉,或其他占比量≤10%的食品原料,按相应工艺制成的产品,也可称为调制湿米制品。包括花色米线、花色卷粉、花色饵丝(块)”。经调查,该公司《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类别为:“鲜粮加工”,并未细化生产米线项目,且该公司有生产加工花色米线证明,故不计为涉案物资。 经调查,该批进口缅甸白碎米是2024年3月16日从东莞市稻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为205元/袋。该公司把进口缅甸白碎米作为辅料添加在生产米线中,碎米从购进至被我局查获当天已使用了43袋添加生产米线,添加碎米过程未做具体称量和无固定的配比量,也无添加记录。当事人使用生产加工米线的原料进口缅甸白碎米不符合《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53/017-2013)规定中的原料要求。《标准》中原料要求:“生产米线需以大米为原料,且大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15和GB/T1354”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大米质量安全风险排查防控的通知》要求明确:“所有获证米线产品(含卷粉、饵丝、饵块)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严禁使用境外碎米产品作为生产加工原料,确保原料使用符合标准规范”。至此文山元硕食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该公司在生产米线添加进口缅甸白碎米过程中未做具体称量和无固定的配比量及添加记录,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已使用的进口缅甸白碎米43袋,涉案货值金额为8815元。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进口缅甸白碎米192袋; 2.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