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西关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婕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E4BWMW5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路468号1幢1-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245号
经查,当事人竹溪县西关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25日)、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22日)、竹溪县康婕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25日)和鄂州市华府名居益丰大药房药店(成立日期:2022年12月30日),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经营,四家公司的药品购进渠道是湖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日常药品采购、验收、退货使用的是“益丰公司运营门户系统”,其中竹溪县西关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竹溪县康婕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均是由陈婕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在益丰公司运营门户系统上的门店编码是F86,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编码是F87,竹溪县康婕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编码是F89,鄂州市华府名居益丰大药房药店门店编码是K925。
四家公司通过“益丰公司运营门户系统”开展药品协调调货,药品协调调货流程是:调入门店可在益丰公司运营门户系统上查询调出方门店库存并于调出门店沟通协调事宜,调出门店同意协调后,与调出门店人员清理待协调药品,调出门店在系统创建申请单,质管部审核协调单后系统生成调出门店退回单下发门店后台系统,判断是否同城门店协调,如属同城店则直接将商品交调入方人员,如属非同城协调,则需将商品装箱并标示清楚后随配送车至配送中心调度组,配送中心调度员接受调出方商品,并记录后存放于待运区,于调入店配送日时随车配送,如属同城门店协调时,与调入方门店取货人员当面交接清点药品,协调药品交调入门店验收员验收并审核确认协调单,系统生成调入门店配送单下发门店,药品协调流程完成。
本局2026年2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6号),要求当事人七日内向本局提供从2024年至今的门店协调调货记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于2026年2月8日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因内部管理系统升级与数据迁移,导致资料整体丢失,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经核查已调取的协调调货入库、出库记录,当事人通过“益丰公司运营门户系统”在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竹溪县康婕大药房有限公司和鄂州市华府名居益丰大药房药店调拨入库的药品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9日在竹溪县康婕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调货入库格列美脲片2盒,批号是624057044,进价7.42元/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顾客拿走了2盒未支付货款,后又退货在门店,门店现库存2盒,购进价7.42元/盒,门店零售价9.7元/盒;
2.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6日在竹溪县康婕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调货入库氯沙坦钾片2盒,批号是000009933,购进价12.96元/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售价是28.6元/盒;
3.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6日在竹溪县康婕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调货入库多维元素片(29)1盒,批号是6U7J,购进价78.67元/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售价是70.6元/盒;
4.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5日在竹溪县康婕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调货入库维C银翘片10盒,批号是20250611,进价3.37元/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出6盒,售价是4元/盒,还有4盒是顾客2025年11月15日拿走药品没付款,于12月2日来付款,售价3.8元/盒;
5.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5日在竹溪县康婕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调货入库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0盒,批号是241102,购进价3.47元/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出2盒,售价14.5元/盒,因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药品混放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格列美脲片2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7盒、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胶2盒、人参1盒、盐酸伊托必利片3盒;2.没收违法所得4198.64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57元:2.罚款6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格列美脲片2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7盒、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胶2盒、人参1盒、盐酸伊托必利片3盒;2.没收违法所得4319.21元;3.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