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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五十二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春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6329817817Y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故城县坊庄乡坊庄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故市监处罚〔2026〕610号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在德州百荷日化购进上述化妆品,因购进时间较长,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企业资质且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共购进5盒德克林娜花蜜沁润舒缓霜,购进价格12元/盒,销售价格15元/盒,购进5盒,剩余2盒,化妆品过期后,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经计算,上述涉案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0元。该药房作为上述化妆品的经营单位,在超过有效期后与有效期内的化妆品混放,未及时清理,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建议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3-002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从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德克林娜花蜜沁润舒缓霜”2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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