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宏明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宏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050536647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经济开发区威海路威海路住宅项目1[幢]325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01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胡**,郭**,郭*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0-15
(2018)沪0120民初1568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郭**,郭*,胡**
苗**
裁判文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
2019-03-28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郭**,郭*,胡**
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05
2019-09-24
(2018)沪0120民初1568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郭*、胡**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6〕7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50536647J,主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22217-2027,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2026年5月26日21时37分至22时20分,当事人安排维保人员对华天酒店A座4号梯进行半月维保作业,监控录像显示,作业期间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1.维保人员开启电梯层门作业时,未在层门口设置防护围挡、警示标志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未落实维保安全防护要求;
2.维保人员全程未进入电梯轿厢内部,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半月维保项目要求,对轿厢操纵面板按键、安全光幕等装置进行检查、清洁、调整,维保项目缺项,未按规范完成维保工作,但在维保记录上勾选全部维保项目,维保记录与实际作业情况不符。
执法人员对华天酒店的其它14部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电梯年度维保工作计划》和《产品保养合同》,2026年1月1日,当事人与华天酒店签订电梯《产品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2026年度为华天酒店在用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不同类型维保及所包含的维保项目明细不完全相同。因此,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4号电梯维保义务的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华天酒店开展二次检查,对照维保记录核查监控录像,确认当事人已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作业;现场测试电梯五方通话功能,确认故障已排除,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不符合移送公安机关追诉刑事责任条件。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春北方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在核查电梯维保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2026年5月26日21时37分至22时20分,当事人安排维保人员对华天酒店A座4号梯进行半月维保作业,监控录像显示,作业期间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维保人员开启电梯层门作业时,未在层门口设置防护围挡、警示标志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未落实维保安全防护要求;2.维保人员全程未进入电梯轿厢内部,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半月维保项目要求,对轿厢操纵面板按键、安全光幕等装置进行检查、清洁、调整,维保项目缺项,未按规范完成维保工作,但在维保记录上勾选全部维保项目,维保记录与实际作业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否,请审批。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