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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毅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3MA2B6RN03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东路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4
(2026)浙0523民初63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章*,汪*,陈*,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
2026-09-16
(2026)浙0523民初65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吨点贸易有限公司
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3
2026-08-25
(2026)浙0523民初5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竺**
章*,汪*,陈*,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4
2026-08-07
(2026)浙0523民初38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安吉展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吉臻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
安吉县人民法院
5
2026-07-15
(2026)浙0523民初38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安吉展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章*,陈*,汪*,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6
2026-07-13
(2026)浙0523民初431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7
2026-07-06
(2026)浙0523民初3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港隆食品商行
章*,汪*,陈*,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烟处[2026]第130号
2026年5月14日18时49分,安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东路8号的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30523210262)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毅不在场,其雇员侯毛宁在场。执法人员向侯毛宁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在其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当场查获卷烟黄金叶(天叶)一號铁盒0.9条,共计1个品种0.9条。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局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侯毛宁在场清点确认,并对上述执法过程无陈述和申辩,且不申请回避。现场无相关见证人。同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5月15日,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侯毛宁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本案(安烟立[2026]第130号)。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系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ED2605004)已于2026年5月20日向侯毛宁直接送达。 现已查明:上述卷烟均为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30523210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6RN03D。为牟取不法利益,2026年5月,陈毅将他人赠送的黄金叶(天叶)一號铁盒0.9条放在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店内用于销售,截至2026年5月14日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卷烟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明案发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违法卷烟共计1个品种0.9条的事实; 证据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2页,证明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系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事实; 证据三: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毅的身份证照片1份1页、营业执照照片1份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份1页,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四:侯毛宁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其受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处理该案至结案的事实; 证据五:侯毛宁的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其身份; 证据六:侯毛宁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2026年5月,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毅将他人赠送的黄金叶(天叶)一號铁盒0.9条放在店内用于销售,截至2026年5月14日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卷烟尚未售出的事实。 2026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烟处告[2026]第130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0.9条予以统一公开销毁(质检损耗0.2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00元
安吉县烟草专卖局
2026-08-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202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