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可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300883239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副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8
2020-06-04
(2020)黑0103民初54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九可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28
2020-08-14
(2020)黑01民终30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九可丰商贸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宇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经查,哈尔滨九可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花费200元制作费,委托个人设计师制作北大荒蜂胶软胶囊产品图,广告语含有1.蜂胶具有高强度的天然抗菌,抗氧化的作用,制止“高家三兄弟”上蹿下跳的高手。2.“恢复疲劳,保护心脏,镇静安眠”等超出产品说明书范围的内容。3.“纯天然”等内容。2025年6月25日花费200元制作费,委托个人设计师制作椴树雪蜜产品图,广告语含有“提高人体免疫力”字样。产品图制作完成后,哈尔滨九可丰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其公司拼多多店铺“九可丰食品专营店”商品页面上进行发布。
1.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1.2倍罚款,计240元;
2.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1.2倍罚款,计240元;
3.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作安全性保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1.2倍罚款,计240元;
4.当事人发布虚假普通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3.2倍罚款,计640元。
综上,拟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1360元。
136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