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谢记熏鸡卤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云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4MA0Q5M4Y1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沟子板村1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6〕252号
当事人购进的由新泰众容瑞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脖”(净含量1KG/袋)共计4袋。该批次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据此计算,保质期至2025年12月11日届满。
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间冷冻柜内上述“鸭脖”4袋,未开封,此时已超过保质期139天。因该“鸭脖”使用于菜品加工,违法所得难以单独核算,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涉案鸭脖的购进价格。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不足一万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鸭脖”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第(八)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