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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涵冉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亚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025MA9LUP6B2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城关镇新华路路东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市监处罚〔2026〕205号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两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于2026年2月13日从襄城县百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涉案味动力乳酸菌饮品1箱共12瓶,购进总价45元,对外零售单价5元/瓶。现场检查时已售出10瓶,冷藏柜留存待售过期饮品2瓶。涉案饮品 2026年6月15日即届满保质期,当事人店内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收银记录,无法举证区分10瓶饮品销售时段,不能证明已售饮品在保质期内售出,依法推定全部10瓶均为过期后对外销售。涉案食品总货值金额:12瓶×5元=60元;当事人仅能提供混同支付货款的微信转账截图,无对应进货单据佐证专属进货成本,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进货成本不予扣除,认定违法所得50元。现场查获2瓶过期饮品未对外销售,不计入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2023年存在销售过期食品处罚记录,属于同类违法再次实施。 2.采购食品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当事人采购涉案预包装饮品时,调查阶段能够提交供货商资质文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已履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查验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的义务,但自始至终无法提供该批次食品对应进货票据,未落实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法定要求。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低、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均瑶味动力乳酸菌饮品2瓶; 3.没收违法所得50元; 4.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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