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黄石市大益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冬喜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04077047448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7
2020-11-02
(2020)鄂0204民初789号
排除妨害纠纷
张**与黄石市大益食品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市监处罚〔2026〕5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8月7日设立登记,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办理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从事糕点食品生产经营。2025年11月21日,西塞山区八珍贸易商行采购了当事人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益朵港饼”15袋,该益朵港饼的净含量为600g/袋、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1120。2025年12月10日,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西塞山区八珍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对上述批次“益朵港饼”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样本数量为5袋;经检验,实际含量计量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不合格。上述批次“益朵港饼”为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生产的单个独立包装散称食品,当事人应西塞山区八珍贸易商行的订单需求,安排新聘员工对单个独立包装“益朵港饼”进行称重600g/袋定量包装15袋,并于2025年11月21日销售给西塞山区八珍贸易商行,销售价格为22元/袋。因当事人新聘员工对上述批次“益朵港饼”在进行手工称重包装时操作不规范、凭经验操作造成了该批益朵港饼净含量不合格。 另查,2026年7月7日,本局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于未生产状态,生产经营区存放有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0707的2500g散装称重塑料包装的益朵港饼42袋、940g散装称重塑料包装益朵港饼149袋和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0706的净含量1200g礼品盒定量包装“益朵港饼”29盒。经核查当事人7月份员工考勤记录表和生产记录本(黑色笔记本),当事人于2026年7月5日早上6点半到下午4点组织生产,共计生产单个独立包装益朵港饼67418个,每个单个独立包装益朵港饼重量约为18-20克,当事人在该批益朵港饼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0705、20260706和20260707。7月6日至7日,因天气炎热原因当事人未计划组织生产,当事人收到顾客需求后,在7月5日生产的益朵港饼包装上标注了虚假的20260706和20260707生产日期。因当事人的生产记录中未对生产每个批次益朵港饼数量进行具体记录,当事人亦记不清生产20260706、20260707批次益朵港饼的数量,故无法准确计算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数量、货值金额。 当事人将上述批次单个独立包装益朵港饼生产完成后,再进行称重后分别包装:净含量270g定量包装、净含量1000g定量包装、净含量600g定量包装、净含量940g(小袋1.88斤)散装称重塑料包袋包装、净含量2500g(大袋5斤)散装称重塑料包袋包装和净含量1200g的定量包装礼品盒。当事人按照16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各净含量规格益朵港饼的价格分别为:270g定量包装10元/包,1000g的定量包装38元/包,600g的定量包装22元/包,小袋(1.88斤,940克)散装称重塑料袋包装30元/袋,大袋(5斤,2500克)散装称重塑料袋包装80元/袋,1200克礼盒装包装58元/盒。经核查当事人销售记录(黄皮软抄本),记录的最后内容为7月5日和7月6日的销售记录,记录中未对销售的每个生产批次益朵港饼进行区分记录,当事人7月6日对外销售的益朵港饼为7月5日生产,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60705和20260706。 因当事人的生产、销售记录中未对生产每个批次益朵港饼数量进行具体记录,当事人亦记不清生产、销售20260706、20260707批次益朵港饼的数量,故无法计算全部涉案食品的违法所得和全部货值金额,可以确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951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食品(29盒1200克礼品盒益朵港饼、42袋2.5千克散称益朵港饼、149袋940克散称益朵港饼),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港饼)经检验净含量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三项合并处罚,现责令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食品(益朵港饼):29盒1200克礼品盒益朵港饼,42袋2.5千克散称益朵港饼,149袋940克散称益朵港饼; 3.罚款76000元。
76000.00元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