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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乌拉山聚福小吃家常菜红旗北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3MA0N816W4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红旗北路宇帆华庭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6〕111号
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经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提供相关索证索票资料。当事人采购使用的4袋真空包装酱板鸭(熟)均无标签,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配料表等信息,4袋无标签真空包装酱板鸭(熟)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27日从张宇水产购进5袋,28元/袋,酱板鸭(熟)是作为食品原料经拆袋后加热,切成小块装盘售卖,每盘售价48元,已售卖1盘(袋),利润是48-28=20元。上述无标签真空包装酱板鸭(熟)货值金额5*28=140元,违法所得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2
乌前市监城处罚〔2024〕16号
2024年7月16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名单对王瑞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宇帆华庭南门底店经营的乌拉特前旗乌拉山聚福小吃家常菜红旗北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调料未能提供进货食品等相关凭证,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问题,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7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能提供调料等进货食品的相关凭证,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城郊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