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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家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0LUNM09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感工业园长江路1号友鼎标准厂房D15、16幢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9
(2026)琼9005民初33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昌宝城工贸有限公司
冉**,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熊*
文昌市人民法院
2
2024-01-11
(2023)渝01民初70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有点爱(滁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有点爱(北京)饮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根之源贸易有限公司,熊*,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2-11
(2023)渝0230民初52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毛**
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熊*
丰都县人民法院
4
2023-11-10
(2023)渝0116民初135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金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熊*,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5
2023-10-25
(2023)渝01民初70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有点爱(滁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有点爱(北京)饮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熊**,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6-20
(2022)渝0116民初67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祥恒创意(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
熊*,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7
2021-10-26
(2021)渝0116民初15620号
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5
(2026)琼9005民初33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昌宝城工贸有限公司
熊飞;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文昌市人民法院
2
2024-06-03
(2023)渝01民初70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有点爱(滁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有点爱(北京)饮品有限公司
熊**,重庆市根之源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5-31
(2023)渝01民初70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有点爱(北京)饮品有限公司,有点爱(滁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熊*,重庆市根之源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28
2025-07-03
(2025)渝01执134号之一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某某饮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熊*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0-28
2024-10-25
(2024)渝0116执3811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重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本裁定
执行案件
3
2024-06-18
2024-06-07
(2024)渝0116执恢1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熊*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15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LUNM09,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家于,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3,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兰溪路99号丰茂实业标准厂方16幢1-3层1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食品。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0011634413,有效期至:2030年2月13日。 2026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留样间内发现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6日的留样产品(小米粥)1袋,其标签上印有:产品名称:小米粥(米粥制品),标准代号:SB/T 1065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50011634413,生产日期:见杯身或封口膜,保质期:180天,产地:重庆市江津区,生产商: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兰溪路99号丰茂实业标准厂房16幢1至3层1号,商品条码697684040000以及营养成分表。 当日,经本局执法人员在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小程序上进行条码追溯查询发现,商品条码697684040000为贵州渝龙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6日的净含量为330克的小米粥共95件,截止案发前已销售完毕,以上产品销售单价为20元/件,因此货值金额为1900元(95件×20元/件=1900元)。同时在本局办案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不再生产该涉案产品。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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