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广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5MA7AC40L7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策勒乡巴什玉吉买村1小队30-2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8
(2024)新3225民初8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策勒县策勒乡巴什玉吉买村委员会
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
策勒县人民法院
2
2024-03-28
(2024)新32民终3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民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1-28
(2023)新3225民初10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民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
策勒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08
2024-04-25
(2024)新32民终3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策勒县某红酒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策市监处罚〔2026〕108号
经过调查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从2019年建的厂子,生产许可证2021年下来以后开始生产加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咖然部格葡萄酒”是新疆葡萄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1日,当时生产了20箱,每箱12瓶,共计生产了240瓶,每瓶加工费3元,共计720元,生产之前双方公司签订了代加工合同协议,合同中表明由乙方(新疆葡萄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甲方(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提供葡萄酒原料、外包装箱子、盛装葡萄酒的容器(塑料瓶子)及食品标签,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只负责灌装。生产加工完以后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将240瓶该批次葡萄酒全部给了新疆葡萄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由该公司销售给了高昌区艾尔肯阿尔曼超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公司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发布了召回公告,因时间较长无法召回。当事人得到的违法所得720元,案值720元,该批“咖然部格葡萄酒”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和第三方检验报告及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等台账,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日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策市监限提【2026】134号)要求7天之内提供相关材料,相关登记台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该批次“咖然部格葡萄酒”的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相关登记材料,以及第三方检验报告,但第三方检验报告未对三氯遮糖项目进行检测,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字。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建议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柒佰贰拾元整)。 2、罚款5000.00(伍仟元整)。
5000.00元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2
和策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过调查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从2019年建的厂子,生产许可证2021年下来以后开始生产加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博斯坦热依汗葡萄酒”2024年5月14日在策勒县和滇红酒业有限公司里生产的,当时生产了50瓶/一箱,每瓶出厂价格10元,总共500元;市场销售价12元/瓶;当时把36瓶销售给洛浦县杭桂镇鸿星百货超市。还14瓶销售给和田市一个批发商,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公司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发布了召回公告,因时间长无法实现召回。得到的违法所得600元;该批“博斯坦热依汗葡萄酒”生产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和第三方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4日已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策市监限提【2026】15号)要求7天之内提供相关材料,相关登记台账。当事人法定期间内只提供了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无法提供相关登记材料,该批次“博斯坦热依汗葡萄酒”出厂检验报告和第三方检验报告。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陆佰元整)。
2、罚款10000.00(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