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劳道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有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302MAC6D8N702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团结西路北侧(1区7段)L21幢A-1号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阜市监处罚〔2026〕58号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的牛扒大片,商品描述为牛肉,但当事人在加工制作时使用的是雪花肉扒,其配料是鸭肉、牛肉、鸡肉;美团平台上销售的牛肉培根,商品描述牛肉主料,但当事人使用的是经典烟腩片,配料是鸡肉、鸭肉;这两种食品均与美团平台标注的内容不一致。牛扒大片与牛肉培根均用于制作香锅冒菜,牛扒大片销售价为9.99元/每份,在美团平台的销售数量为5份;牛肉培根销售价格为9.99元/份,在美团平台的销售数量为1份。违法经营额为59.84元。当事人采购雪花肉扒及经典烟腩片时均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在当事人后堂发现2瓶制作米线的已开封使用的白色瓶体的食品原料无标识标签,经调查,(1)内容物为褐色膏状的白色瓶子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无标签。经进一步核查该产品为乐时尚?过桥米线专用出锅料,是当事人制作米线使用的调味料,该产品标签上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乐时尚?过桥米线专用出锅料是当事人通过微信购入,进货来源无法追溯。当事人共购进6瓶乐时尚?过桥米线专用出锅料,其中4瓶使用完毕,1瓶剩余0.176kg,1瓶未开封使用。乐时尚?过桥米线专用出锅料购进价格为50元每瓶,货值金额为300元。由于当事人无米线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内容物为黄色液体的白色瓶子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无标签。经进一步核查该产品是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品名为飘香王101,是当事人制作米线使用的调味料,该产品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产品为当事人从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小刘粉条经销部购进,但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2瓶乐时尚?过桥米线专用出锅料(其中1瓶未开封,1瓶剩余0.176kg);2、罚款3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2瓶乐时尚?过桥米线专用出锅料(其中1瓶未开封,1瓶剩余0.176kg);
3、罚款6000元。
90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