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世庭 | 注册资本:5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594618878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推猫沟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7
(2025)内06民初29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羊市塔松树焉神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3-05
(2019)内0622刑初461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谢**,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1
2025-08-27
(2025)内06民初29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准格尔旗羊市塔松树焉神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7
2021-06-07
(2021)内0622民初603号之一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王**、王**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16
2020-03-30
(2019)内0622刑初461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750412.00元
刑事案件
4
2019-04-29
2017-11-23
(2017)内0602行初5号
行政案由
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9-04-19
2018-03-30
(2018)内0622刑初15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766506.00元
刑事案件
6
2016-08-25
2016-08-25
(2016)内0622刑初205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恒东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郝**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52000.00元
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准煤监管罚﹝2026﹞31014号
1.矿坑内部道路多处的弯道、坡道、交叉口处未按要求设置反光路标、限速标志等警示标示;2.采场西北部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安全距离小于设计规范值;3.采场东北侧最下部台阶(+1146m)台阶高度超设计值(设计台阶高度10m,实测高度19m);4.采场内有异温区,但未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5.外委剥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仅配备1名技术员,无具体专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4.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5.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240000.00元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6-08-10
2
蒙准煤监管罚〔2026〕31006号
1.采场北部新建的储水池内,排水泵与管路、供电线路均未连接;
2.采坑深部储水池四周未安设栅栏,未张贴警示标志;
3.煤矿编制的《采空区、高温区、火区综合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求,距6-2号煤顶板20米施工超前探孔探明原房柱式开采遗留的采空区,但与土石方剥离外委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要求距采空区顶板10米处施工探孔;
4.煤矿〔内恒白煤发[2026]65号〕中任命3名地测科员,实际负责边坡安全管理工作,未配备专职边坡安全管理人员;
5.煤矿修理厂380V配电柜无柜门,采用胶皮临时封挡,未张贴防触电标志;
6.煤矿修理厂在用400V交流同步发电机未设置外壳接地保护;
7.煤矿5月份采剥范围内存在多处采空区,水文地质及地质预测预报中未预报采空区、老窑位置、积水等情况,未预报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因素及影响程度,未预测边坡稳定性;
8.Q2181矿用卡车左右后轮胎肩局部脱落、钢丝断裂;
9.煤矿北部+1250m至+1260m运输道路出口处,+1270m剥离台阶存在片帮(面积约2×4 m2);
10.煤矿未给钻探工李养前、技术员苏杰配备人员定位卡。
决定给予以下行 政处罚:分别1.对煤矿企业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的罚款(¥110,000.00);2.对煤矿 企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3.对煤矿企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 款(¥30,000.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煤矿企业处人民 币伍万元整的罚款(¥50,000.00);5.对煤矿企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 (¥30,000.00);6.对煤矿企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7.对煤矿企 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8.对煤矿企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 (¥30,000.00);9.对煤矿企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10.对煤矿 企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400,000.00) 。
590000.00元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