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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卢市镇鄢记酿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鄢祥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BQN3AP2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卢市镇河岭村6组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5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卢市镇河岭村6组5号从事白酒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8日在自己的酿酒坊加工酿造一批散装高粱白酒,在酿制过程中添加过甜蜜素,并使用酒缸盛装,标注标签“配料:高粱、酒精度:52%、生产日期:2025.10.8、价格:15元/斤”,当事人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该批次散装高粱白酒生产后,当事人未对其具体数量进行称重记录,无法准确计算该批次散装白酒总生产数量。2026年6月5日,本局卢市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上述高粱酒进行了现场抽样,抽样时上述高粱酒共计15kg,经抽样1kg,剩余14kg当事人继续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经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止2026年7月23日止,该批次14公斤不合格散装高粱酒当事人用于自己饮用、分送亲友、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当事人用于生产散装白酒的甜蜜素已使用完毕。在销售时当事人使用现金、微信和支付宝进行收款,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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