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县新兴中西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志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5MA7DC2JC1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街道教场路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查实,2026年2月27日本局因当事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文号:紫市监药责改〔2026〕5号);2026年6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复查,当事人仍然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行为未按要求改正。当事人涉嫌构成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行为的事实。 2.2026年2月27日,本局下达的《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紫市监药责改〔2026〕5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共1份2页,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2026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制作的证据提取单7份7页,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法定代表人董志平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6.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共6页,证明检查药品进货渠道合法的事实。 7.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雷雅琼的请假条复印件1份1页,证明从2026年6月8日至11日检查当日药师雷雅琼均不在岗的事实。 8.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董志平和执业药师雷雅琼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执业药师劳务合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2025年度学分证明》的复印件共7页,证明法定代表人、执业药师身份及药师与该店聘用关系等证明的事实。 9.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因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11.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因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受到过投诉的事实。 12.2026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检查,2026年6月15日对法定代表人询问现象录音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法定代表人董志平签字盖章认可。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