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利众副食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业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4D5QNM0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三峡物流园A2-144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43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8日,从湖北省安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02日,产品名称:鸡蛋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数量:20箱,购进价格:55元/箱;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01日,产品名称:乡巴佬米子糖(糕点),规格:散装称重,数量:1箱,购进价格:65元/箱;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01日,产品名称:花生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数量:12箱,购进价格:60元/箱;标注生产日期:2026/01/01,产品名称:花生酥(糕点),规格:净含量:350克*12盒,数量:5箱,购进价格:72元/箱;标注生产日期:2026-01-01,产品名称:黄豆酥(糕点),规格:净含量:430克*12盒,数量:2箱,购进价格:72元/箱。存放在当事人位于宜昌市三峡物流园5号仓库第11号门的仓库内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收到货后未对商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查验。当事人的销售模式为门店接收订单,仓库负责收发货。其中鸡蛋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销售价格:56元/箱;乡巴佬米子糖(糕点),规格:散装称重,销售价格:66元/箱;标示产品名称:花生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销售价格:61元/箱;标示产品名称:花生酥(糕点),规格:350克/盒*12盒,销售价格:73元/箱;标示产品名称:黄豆酥(糕点),规格:430克/盒*12盒,销售价格:73元/箱。
2025年12月31日,根据举报线索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宜昌市三峡物流园5号仓库第11号门进行检查,在仓库内现场查获标示产品名称:鸡蛋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02日,数量:11箱;标示产品名称:乡巴佬米子糖(糕点),规格:散装称重,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01日,数量:1箱;标示产品名称:花生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01日,数量:12箱;标示产品名称:花生酥(糕点),规格:净含量:350克*12盒,标注生产日期:2026/01/01,数量:5箱;标示产品名称:黄豆酥(糕点),规格:净含量:430克*12盒,标注生产日期:2026-01-01,数量:2箱,标示制造商均为湖北省安慷食品有限公司(原公安县安慷食品有限公司)。
截止到查获时,上述标示产品名称:鸡蛋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售出数量:9箱,销售价格:56元/箱。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429元,违法所得9元。当事人对销售的上述商品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退回的食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鸡蛋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02日,数量11箱;巴佬米子糖(糕点),规格:散装称重,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01日,数量1箱;花生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01日,数量10箱;花生酥(糕点),规格:350克/盒*12,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01/01,数量5箱;黄豆酥(糕点),规格:430克/盒*12,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01-01,数量2箱;2、没收违法所得9元,并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09元。
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鸡蛋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02日,数量11箱;巴佬米子糖(糕点),规格:散装称重,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01日,数量1箱;花生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01日,数量12箱;花生酥(糕点),规格:350克/盒*12,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01/01,数量5箱;黄豆酥(糕点),规格:430克/盒*12,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01-01,数量2箱;〕;3、没收违法所得9元,并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09元。
20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