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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利久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鑫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E422053N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海江社区东大街11号地区疾控中心家属院4号楼2单元102室(现编号为4号楼1单元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6〕260号
经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香奈儿一号红山茶花精华液是2026年1月26日从广州橙漫化妆品商行购进的,购进了1瓶,销售了1瓶,现无库存,进货价**元/瓶,销售价**元/瓶,货值金额33.15元,违法所得11.15元; 2.海蓝之谜璀璨泡沫洁面乳是2026年1月26日从广州橙漫化妆品商行购进的,购进了1瓶,销售了1瓶,现无库存,进货价**元/瓶,销售价**元/瓶,货值金额126.4元,违法所得50.4元。 2种化妆品合计货值金额159.55元,违法所得61.55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物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现场主动配合执法,立刻停止违法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且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3: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2: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1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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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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