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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何剑百货店(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剑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CRK6Q39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交通路38号(自主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64号
经查明,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通过“果然平台”以1.6元/根的价格购进双汇台式烤香肠60根、以0.79元/根的价格购进双汇玉米热狗肠30根,并在经营场所内对外经营;同时,其经营场所内还陈列有待售的草菇老抽(酿造酱油)、红油郫县豆瓣酱、海底捞酸辣粉及番茄沙司等食品。截至2026年6月24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明细如下:草菇老抽(酿造酱油)1瓶,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红油郫县豆瓣酱2瓶,生产日期2025年6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海底捞酸辣粉2桶,生产日期2025年9月23日,保质期9个月;双汇台式烤香肠28袋,生产日期2026年3月25日,保质期90天;番茄沙司1瓶,生产日期2025年3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双汇玉米热狗肠6袋,生产日期2026年3月18日,保质期90天。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仅提供了双汇台式烤香肠和双汇玉米热狗肠的采购凭证1张,未能提供草菇老抽(酿造酱油)、红油郫县豆瓣酱、海底捞酸辣粉及番茄沙司的合法采购凭证,亦无法说明其来源、时间及采购价格。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本局认定上述1瓶草菇老抽(酿造酱油)货值金额为7元,2瓶红油郫县豆瓣酱货值金额为10元,2桶海底捞酸辣粉货值金额为10元,28根双汇台式烤香肠货值金额为56元,1瓶番茄沙司货值金额为5元,6根双汇玉米热狗肠货值金额为6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94元。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辩称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时间较短,且日常经营过程中会主动查验保质期限,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并未实际售出。经本局核实,对上述主张予以采信,故认定当事人在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无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经营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草菇老抽(酿造酱油)1 瓶、红油郫县豆瓣酱2 瓶、海底捞酸辣粉2 桶、双汇台式烤香肠28 根、番茄沙司1 瓶、双汇玉米热狗肠6 根;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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