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虞正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鹏昆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7MGCWL5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阳大道1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2
(2025)浙06民终15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俞**,宁波京知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虞正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04
(2024)浙0604民初4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虞正科技有限公司
陈**,俞**,宁波京知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9
(2024)浙0604民初4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虞正科技有限公司
俞**,陈**,宁波京知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4
2024-07-24
(2024)浙0604民初4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虞正科技有限公司
俞**,宁波京知科技有限公司,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1018号
当事人生产的BOPP快递包装胶带(规格型号:48mm×40m×60mic),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6年快递封装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法定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持粘力”。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BOPP快递包装胶带的检验报告(编号:2612301798)并告知其复检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报告及其结论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其他被抽检同批次产品。经调查核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快递包装胶带为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生产,共生产10000卷,定价1.73元/卷,抽检时抽样基数10000卷,共计货值金额17300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因抽样时当事人无偿提供样品,且快递包装胶带的成本包括了材料、人工、房租、水电等,当事人未做生产记录,无法计算确切的生产成本,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快递包装胶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提供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上缴国库。
12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