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道林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569305685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6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5
(2023)津0105民初4364号
合同纠纷
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金津门诊部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
2023-02-13
(2022)津0105民初13211号
合同纠纷
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3
2021-11-22
(2021)津0105民初68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4
2021-09-30
(2021)冀0683民初20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国市普天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
安国市人民法院
5
2020-12-2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王**,宋*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6
2020-12-0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宋*,王**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7
2020-11-2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天津河北区钰林缘医院,宋*,王**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8
2020-11-2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天津河北区钰林缘医院,宋钰及王道林,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9
2020-10-2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宋*,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王**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10
2020-08-20
(2020)津02民特13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2-09
(2021)津0105民初68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
2021-08-1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0
2022-05-10
(2021)津0105执4498号
其他案由
李*、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8
2021-12-03
(2021)津0105民初68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447.25元
民事案件
3
2021-11-26
2021-09-27
(2021)津0105执30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百兴医药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9-24
2021-09-09
(2021)津0105执3024号
劳务合同纠纷
任**、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9-03
2021-08-26
(2021)津0105执2660号
劳务合同纠纷
任**、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5-24
2021-05-17
(2021)津0103执985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4-29
2021-04-15
(2021)津0105民初2460号
合同纠纷
相**与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4-27
2020-10-20
(2020)津0103民初144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4-06
2021-03-01
(2021)津0105民初1287号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桂*与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31
2021-03-26
(2021)津0105民初1841号
合同纠纷
相**与天津河北区金津门诊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北市监处罚〔2026〕315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 2023 年度、2024 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