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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禾竹园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利芝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2MA49R29E7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渔湖大道21号荆州市中隆瑞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2号车间(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213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2026年5月10日,当事人组织生产批次为20260510的清水竹笋共计100箱,规格2.5kg/箱,对外销售单价27元/箱,整批货值金额合计2700元,全部销往江苏南通。2026年6月2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批次产品实施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当事人2026年05月10日生产的清水竹笋(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限值≤0.1g/kg,实测值0.536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值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当事人自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投料环节,操作人员计量电子秤电量不足、计量精度出现偏差,焦亚硫酸钠实际添加用量超出国标限定范围;同时企业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添加剂超标问题,导致不合格产品全部流入市场。 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主动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截至案件调查终结,累计召回涉案产品30箱召回货值810元,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完成召回产品销毁处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规定,当事人已退赔抵扣货款810元不予没收,本案应予没收违法所得核定为1890元。 本案中当事人全程配合案件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第一时间启动产品召回并在监管监督下销毁召回产品,主动消除、降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情节、涉案货值、危害后果及补救整改举措,秉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2
沙市市监处罚〔2026〕163号
经查,你公司已于2023年6月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物编注子第993398号),合法拥有自身商品条码。2024年4月,你公司委托湖北睿坤新材料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清水竹笋”产品外包装袋,委托印制总量28000个,印制合同金额8680元。 在委托印制过程中,你公司明确要求印制方使用自身条码,但因印制方工作疏忽未按要求完成条码修改,且你公司未尽到印制内容核对查验义务,致使涉案包装袋直接沿用他人商品条码完成印制。涉案包装袋标注品名:清水竹笋,制造商:荆州市禾竹园食品有限公司;其印制的商品条码6972412968565。经核查,合法注册使用主体为杭州藕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你公司既非该商品条码的合法注册人,也未取得条码持有企业杭州藕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使用许可或委托生产授权,擅自在自身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品条码。 截至案发,你公司已使用涉案包装袋400个,用于包装“鑫怡久久”清水竹笋产品对外销售,产品销售单价为32元/件(8袋/件),涉案货值金额160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自身已合法持有商品条码,本次冒用系包装印制方失误且自身未尽核对义务所致,主观过错较轻;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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