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红安县鑫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红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9XXGE9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城关镇烟厂仿古楼一层12-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104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31日登记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餐饮服务,办理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案涉“东方树叶”茶饮料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从红安县农夫山泉供货商处购进,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文件、未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共计购进该饮品3件(24瓶/件,合计72瓶),购进单价4.2元/瓶,对外销售单价5元/瓶;至2026年6月22日现场检查时,已对外售出58瓶,剩余14瓶过期饮品被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销售台账、销售记录,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其中1瓶饮品系超过保质期后售出并由举报人购买饮用;其余已售出57瓶饮品,现有证据无法区分销售时段是否处于保质期内,无法查清过期后销售数量及对应货值、利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以举报人购买的1瓶超过保质期的饮料计算违法所得,认定违法所得为0.8元(5元-4.2元)。以现场扣押的14瓶及举报人购买的1瓶共计15瓶“东方树叶”系列茶饮料为涉案物品,因此货值金额为75元(销售价格5元/瓶×15瓶)。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协作平台,当事人无同类食品安全违法记录,属于初次违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执行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东方树叶”系列茶饮料(14瓶净含量500ml/瓶); 3、没收违法所得0.8元; 4、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5000.8元。
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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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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