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抚州市宝森展柜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志坚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7MA381EQB9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秀谷西大道1号32栋2单元1103号(金源一品32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3
(2026)赣1027民初1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严**
周**,抚州市宝森展柜制造有限公司,吴**,熊**
金溪县人民法院
2
2026-02-05
(2026)赣1027民初11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金溪县人民法院
3
2026-01-05
(2025)赣1027民初254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金溪县人民法院
4
2025-12-03
(2025)赣1027民初254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邬**
抚州市宝森展柜制造有限公司,周**
金溪县人民法院
5
2025-08-27
(2025)黔0423民初24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
抚州市宝森展柜制造有限公司,周**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5-03-05
(2025)赣1027民初306号
劳动争议
封**
抚州市宝森展柜制造有限公司
金溪县人民法院
7
2024-03-21
(2024)赣1027民初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审旗蜜觅蛋糕店
抚州市宝森展柜制造有限公司
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8
2024-02-21
(2024)赣1027民初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审旗蜜觅蛋糕店
抚州市宝森展柜制造有限公司
金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40号
根据案源登记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的调查,通过市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平台和抚州12345政务热线,调取了与当事人有关的投诉,发现自2024年1月以来,我局陆续接到15起(除去重复投诉)消费者通过市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平台和抚州12345政务热线投诉,反映当事人多次收取消费者的货款却未发货给消费者,同时,当事人也未退款给消费者,具体是: 1.2024年1月31日,丁某投诉,其2023年12月20日从当事人处订购展柜,付给当事人货款17000元,当事人承诺2天到货,直至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未发货,也未退款; 2.2025年1月14日,王某投诉,其2024年11月15日在当事人处订购五个展柜,付给当事人货款25000元,当事人只发了三个展柜,剩余的两个展柜未发货,也未退款,涉及金额10000元; 3.2025年5月23日,廖某投诉,其2025年4月8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一个三明治展柜,付给当事人货款4000元,当事人未发货,只退回货款150元,还剩3850元未退款; 4.2025年6月25日,江某投诉,其2024年12月在当事人处购买货架,付给当事人货款5000元,当事人未发货,也未退款; 5.2025年8月26日,郭某投诉,其2025年5月在当事人处购买收银台,付给当事人货款1000元,当事人未发货,也未退款; 6.2025年10月10日,张某投诉,其在当事人处订购柜子,付给当事人货款11350元,当事人未发货,也未退款; 7.2025年10月11日,边某投诉,其2025年8月24日在当事人处订购四个展柜,付给当事人货款12500元,当事人未发货,退款10500元,还剩2000元未退款; 8.2025年10月24日,肖某投诉,其2025年8月24日在当事人处订购展柜,付给当事人货款7200元,当事人未发货,也未退款; 9.2025年11月17日,邬某投诉,其2025年10月7日在当事人处订购展柜,付给当事人货款17700元,当事人未发货,也未退款; 10.2025年12月30日,韦某投诉,其2024年6月在当事人处订购玻璃门,付给当事人货款1000元,当事人未发货,也未退款; 11.2026年1月15日,徐某投诉,其2025年12月4日在当事人处订购展柜,付给当事人货款17000元,当事人未发货,也未退款; 12.2026年1月31日,石某投诉,其2025年9月20日在当事人处订购展柜,付给当事人货款12500元,当事人未发货,退款1240.21元,还剩11259.79元未退款; 13.2026年3月13日,万某投诉,其2025年9月在当事人处订购面包柜,付给当事人货款1700元,当事人未发货,退款500元,还剩1200元未退款; 14.2026年3月20日,金某投诉,其2025年5月20日在当事人处订购展柜,付给当事人货款3000元,当事人未发货,退款1000元,还剩2000元未退款; 15.2026年4月2日,范某投诉,其2025年12月14日在当事人处订购展柜,付给当事人货款19100元,经调解,货已发完。 当事人收取货款金额155050元,我局工作人员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进行了调解,但当事人还是没有发货或部分发货给消费者,也没有退款或部分退款给消费者,实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97559.79元。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25年7月31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5)赣1002执899号),2025年10月28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法人下达了《金溪县人民法院失信决定书》((2025)赣1027执恢703号、(2025)赣1027执恢756号)。2025年7月31日以后,当事人明知无履约能力却继续诱骗消费者且收取货款104050元,仅部分发货或部分退款,实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71709.79元。 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金溪县工业园区和金溪县公安局园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无作业人员,当事人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6年5月26日,肖某向我局和公安局书面报案,反映当事人收取其货款7200元,长时间未发货给肖某,也未退款给肖某;2026年5月26日,徐某向我局和公安局书面报案,反映当事人收取其货款17000元,长时间未发货给徐某,也未退款给徐某;2026年5月27日,张某向我局和公安局书面报案,反映当事人收取其货款11350元,长时间未发货给张某,也未退款给张某;2026年5月27日,石某向我局和公安局书面报案,反映当事人收取其货款12500元,长时间未发货给石某,只退款1240.21元给石某。 当事人理应将收取的货款退还消费者,所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法定代表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货款),并给予以下从重处罚: 1.处以罚款90000元整,上缴国库
90000.00元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6-03-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