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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由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菊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4MA2CU2NFX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文昌桥北堍)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2
(2026)浙0424民初17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张**,嘉兴由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
2024-01-09
(2023)浙0424民诉前调73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俞**
嘉兴由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运政罚﹝2026﹞47J38
嘉兴由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21
2
嘉路政罚〔2025〕01894
2024年9月4日17时13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远洋、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8-3111:28:19车号为浙FH2059在X104(嘉盐公路)海盐、嘉兴方向K24+9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2.14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14吨。
-
321.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31
3
嘉路政罚〔2024〕47J30
2024年4月18日10时40分,钱建生驾驶浙FH872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载货汽车)装运砼从嘉兴创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到海盐县秦山镇,途经X611武袁线0K+800M处,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治超站调查处理。现场人员是钱建生,车辆所有人是嘉兴由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2500千克,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载货汽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500千克,装运的货物可解体,该车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元整。
1590.00元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18
4
嘉路政罚〔2024〕0142
2024年3月29日16时7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中鹏、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3-20 14:06:17车号为浙FH9927在X119(嘉南线)嘉兴方向K6+2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6.89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89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1033.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02
5
嘉路政罚〔2024〕0144
2024年3月29日15时52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中鹏、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3-23 10:24:09车号为浙FH3230在X119(嘉南线)嘉兴方向K6+2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6.89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89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1033.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02
6
嘉路政罚〔2024〕0143
2024年3月29日16时13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中鹏、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3-20 06:31:15车号为浙FH2689在X119(嘉南线)嘉兴方向K6+2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6.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5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975.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02
7
嘉运政罚〔2023〕01J162
2023年12月14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23年12月13日,俞建林驾驶浙FH871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沈公路与曹墩路交叉路口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俞建林为嘉兴由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驾驶员,案发时是嘉兴由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排装载的,为节省运费,公司要求俞建林超限运输货物混凝土。据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超载清单显示该车运输货物实测值为40.15吨,超限率为29.52%。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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