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春慧荣农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生武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2MA7HY2J23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塔尕尔其乡托库孜欧塔克六村6村2组1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7
(2025)新3122民初10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世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春慧荣农资有限公司,闫**
疏勒县人民法院
2
2025-04-17
(2025)新3122民初10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世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闫**,喀什春慧荣农资有限公司
疏勒县人民法院
3
2024-09-13
(2024)新31民终2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邹*
喀什春慧荣农资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7-10
(2024)新3122民初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春慧荣农资有限公司
邹*
疏勒县人民法院
5
2024-06-12
(2024)新3122民初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春慧荣农资有限公司
毛**
疏勒县人民法院
6
2024-04-11
(2024)新3122民初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春慧荣农资有限公司
邹*
疏勒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30
(2024)新3122民初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春慧荣农资有限公司
毛**
裁判文书
疏勒县人民法院
2
2024-04-25
(2024)新3122民初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春慧荣农资有限公司
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疏勒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23
2025-07-10
(2025)新民申18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邹*、喀什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1-26
2024-11-22
(2024)新31民终2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邹*、喀什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8-13
2024-07-26
(2024)新3122民初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某某有限公司、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7162.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6-28
2024-06-11
(2024)新3122民初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某农资有限公司、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43.2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51号
1.发票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你单位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湖南阳顺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纳润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身份。
证据2.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检查人员制作的你单位业务员周峰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证据3.你单位提供的对公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复印件以及情况说明、周峰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用于证明购货款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生武的妻子闫秀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姓张的销售人员、未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货款的事实。
证据4.2022年12月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等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纳税申报情况以及将虚开发票入账并在税前扣除相关情况。
2.印花税违法事实
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称于2022年5月与姓张的销售人员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购进一批棚膜,金额为659,680.00元,但未缴购销合同印花税,你单位2026年5月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99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