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晨植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罕宏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从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6MADD4FA41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罕宏村委会上寨组(阮付琴出租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耿处罚﹝2026﹞66号
1、临沧晨植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耿马孟定罕宏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罗永琴,于2013年10月20日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2025年9月17日将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至当事人名下,但罗永琴与当事人之间未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只有一份人事任命书,每年工资8000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2、罗永琴称,因配偶工作调动,只能在居住地照顾老人与小孩,期间未能到店上班。营业员坎旺、片区经理周祯权共同证实,罗永琴不在店期间,处方药的处方审核都是由系统里面的审核药师负责,签字是智云问诊APP里面有罗永琴的电子签名,线上审核药师通过处方之后,就能直接签罗永琴的名字。综上,当事人执业药师挂靠事实成立,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注册的执业药师未正常履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岗位的职责。 该门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聘用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审方历史等证据材料,同时在案发后主动调任新的驻店执业药师,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七条第(二)项减轻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解聘罗永琴驻店药师身份,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