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禧福珠宝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82078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校区西区1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55号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店内主要销售手串、吊坠、戒指等各类珠宝首饰,当事人称所售珠宝首饰一般由其设计款式后交由第三方代工,没有品牌。执法人员发现其店铺内有1 件“18K金钻石吊坠”在柜台进行销售,吊坠上刻有“TIFFANY&Co.”字样。另有一条“18K金项链”与该吊坠一并展览,该项链上无“TIFFANY&Co.”等标识。二者均有吊牌。“18K金钻石吊坠”的吊牌有2面:一面标注“18K金钻石吊坠 主石:ct 金重:3.188g 副石:0.165ct/51p”;另一面标注“041011 ¥:5243元 一口价 W40605728”。“18K金项链”的吊牌同样有2面:一面标注“大臻选珠宝直播间 18K金项链 2125元一口价”;另一面标注“001501 1.700g”。当事人称二者分别标价,单独销售,放在一起是为了方便展览。当事人表示不清楚该“18K金钻石吊坠”的进货来源及购进金额,数量共计一件。当事人自行制作价签,标价5243元,摆放在柜台销售但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相关的采购信息。
2026年6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该吊坠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另查明,“TIFFANY&CO.”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966131,商标权利人为美国蒂芙尼公司;2026年1月28日商标权利人美国蒂芙尼公司委托上海永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及制止侵权等活动,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经我局委托“TIFFANY&CO.”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上海永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对涉案“18K金钻石吊坠”进行辨认,辨认结果为:经我公司鉴定,证实上述产品是假冒产品。当事人对上述辨认结果无异议。 2026年5月14日下午,当事人自行将涉案“TIFFANY&CO.”牌“18K金钻石吊坠”的侵权商标标识去除。
当事人销售的“TIFFANY&CO.”牌“18K金钻石吊坠”标价为52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为5243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TIFFANY&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法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243元。
5243.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