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劲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镤镤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CG3QAP9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1号南配楼4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2021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秀水新华城小区10号楼前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价格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充电桩小程序和现场均未公示充电电价和服务费。经调查,新郑市秀水新华城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投放和收费是由当事人负责经营。当事人未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情况进行价格公示的违法行为,我局当场下达了新市监责[2026]15-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对该小区10号楼前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价格进行公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与其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并无直接关联,其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取得的收入也不是多收价款(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因此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不应计算违法所得。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和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