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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云长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存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00MA6QEKXX2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高新区赵家湾生物产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楚处罚〔2026〕73号
2026年4月2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楚雄市2026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魔芋精粉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6年5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JD10103260055422JD1),报告显示:经检验,当事人被抽检魔芋精粉的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魔芋精粉库存,本局于2026年5月 26 日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召回堆放于仓库的不合格批次(20260410)涉案魔芋精粉,共计10袋,每袋25㎏,合计250㎏。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次涉案魔芋精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5月25日,当事人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复检申请书》,2026年5月2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确定“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为复检机构。2026年6月10日,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64104725),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17日,当事人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给当事人的《检验检测报告》、《复检结果通知书》(初检检验报告编号:NO:JD10103260055422JD1); 2026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复检的《检验检测报告》,并表示认可检验结果。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楚雄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巴长城(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魔芋精粉、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6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证:楚雄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采购打样杂魔芋干片原料共计500kg,原料供应商:**忠,单价:14.4元/kg ,数量:500kg ,金额:7200.00元。当事人对购进的魔芋干片未进行检验,2026年4月9日当事人生产车间领用该批原料,于4月10日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未添加其它的原料及辅料,经加工最终产出魔芋精粉250kg。生产完成后,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公司自检)合格后,按照规范分装为10袋、25kg/袋,共计250kg入库。2026年4月20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魔芋精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2.3kg,抽样价格按以前的销售均价68元/kg计,抽样样品货值金额156.40元,违法所得90.16元。当事人2026年4月21日将该批次产品以样品形式,发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鸡头村工业园区云南津绝魔芋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数量250kg(被抽检样2.3kg,剩余实有货物量247.7kg,当事人与云南津绝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口头说明情况后,在下次合作发货时补发2.3kg,此批次仍然按照250kg计算),销售价格38/kg,货值金额9500元。对方于2026年4月22日签收样品,暂时仓储保管,未投入使用,因交易双方口头协定交易付款时限一般为30至40个工作日,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云南津绝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货款给当事人,直至当事人2026年5月24日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部召回,交易终止。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2.3kg,抽样价格68元/kg,抽样样品货值金额156.40元,违法所得90.16元;销售数量250kg,实有货物量247.7kg,销售价格38/kg,货值金额9412.60元,因交易终止,未产生违法所得。合计货值金额9569元,违法所得90.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魔芋精粉247.7kg; 三、没收违法所得90.16元; 四、罚款 6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5090.16元。
65000.00元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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