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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西古城镇驼铃沙乐纯粮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为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01MA77YC7F1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一五0团25连北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八师市监处罚〔2025〕327号
经查,2024年当事人共计生产酒精度为50%vol固态法白酒450公斤,用6个酒缸分存待售,其中370公斤存放于5个容积为75公斤的酒缸中,剩余80公斤存放于100公斤的酒缸中,2024年5月1日,当事人对上述白酒进行灌装待售,分别罐装了1L/瓶规格的共4箱80瓶,500ml/瓶规格的共18箱720瓶,缸底剩余10公斤未灌装,当事人自己饮用。当事人对2025年4月22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NO:BS250262号,和2025年6月27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No:SH2025030090号检验报告中所述的由当事人生产的两个规格的固态法白酒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白酒三氯蔗糖超标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当造成。酒精度不符合标准的原因是缺乏专业的检测人员和设备造成。甲醇超标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分离甲醇的环节未严格按照生产标准进行,造成甲醇未完全分离导致甲醇项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当事人罐装的1L/瓶的固态法白酒,以每箱720元的价格分别于2025年1月19日销售至148团玖雅餐、2025年1月21日销售至个人李宝山、2025年2月17日销售至石河子市西营镇万盛超市、2025年2月27日销售至个人阳天星各一箱。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对购买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白酒的消费者进行全额退款,共计退款2880元。上述白酒除万盛超市剩余2瓶未售出外,其余白酒已全部食用完毕。 上述1L规格的白酒货值金额28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罐装的500ml/瓶规格的固态法白酒以每箱6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对能联系到的购买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白酒的消费者进行全额退款,分别向合记饭店、147团美特好超市、孙月红,李宝山进行退款,共计退款2275元。其余白酒联系不到消费者,无法退款。 上述500ml/规格的白酒货值金额11700元,退款2275元,违法所得9425元。 本案货值金额为14580元,违法所得94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姚为莫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的检验报告(NO:BS250262),证明当事人2024年5月1日所生产的规格1L/瓶固态法白酒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H2025030090),证明当事人2024年5月1日所生产的规格500ml/瓶固态法白酒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两次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及销售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固态法白酒的事实及该批不合格固态法白酒的数量及价格以及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退货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努力消除违法后果的事实。
一、罚款3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9425元
3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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