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刘吉昌中药坊(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培根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7JCJ0G5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京山市永漋镇杨峰路2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254号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于2025年9月提供了15000斤高粱以1.5元/斤的加工费在荆门京山大曲酒窖坊酿造了5000斤散装白酒,库存白酒2000斤存放在酒缸中,销售和自用了2000斤,其中有30斤于2025年11月用来制作了自制饮品,该饮品中添加了鹿茸、山药、枸杞,为了宣传,当事人负责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阴阳双补酒字样的图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饮品,当事人陈述该饮品没有销售。剩余1000斤白酒当事人于2025年11月用来制作成了另外一种自制饮品,该饮品中添加了黄芪、枸杞、红枣、人参、林(灵)芝,当事人负责人自用了200斤,库存759斤存放在家中,经营场所摆放的10斤已被本局依法扣押,已销售了31斤(其中15斤为举报人所购买),销售价格为50元/斤,该自制饮品中添加的黄芪、枸杞、红枣、人参、林(灵)芝购进于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其中人参为5年以下的种植人参。由于当事人在售卖的自制饮品中添加的原料没有核算数量,全凭经验添加,未制作销售记录,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自制饮品的成本,无法确定具体经营自制饮品的数量。按照已查实销售的31斤自制饮品来核算,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自制饮品的货值金额为15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自制饮品10斤;2、罚款 8000 元。
8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